《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》印发
《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》印发实施
省市县各类交易均纳入监管
近日,省自然资源厅结合全省耕地保护工作实际,对我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,制定印发了《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》(下称《管理办法》)。该办法已于11月17日起正式实施。
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了解到,2012年,广东印发了《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》(下称“原办法”)。近年来,国家进一步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,全省指标供应形势发生较大变化,原有的交易管理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。
《管理办法》针对省、市交易平台及其管理口径不够统一、规范的问题,将原办法中省、市两级平台分级交易模式,调整为在省级交易平台上统一进行交易,明确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交易服务机构,负责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网上交易平台。
同时,针对省级对非跨市域交易情况监督管理不全面的问题,将原办法中省级仅对跨市域公开交易进行监管,调整为将省、市、县三级公开交易和协议转让补充耕地指标的行为全部纳入监管范围,统一明确交易实施主体、程序及规则。
针对非跨市域交易方式是否公开规定不明确的问题,《管理办法》按照“以公开交易为原则,以协议转让为例外”的原则,明确省级和市域内保障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需补充耕地指标时,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交易,突出对公益性较强、涉及市县较多的重大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支持保障。
针对仅允许买方发布交易公告已不适应我省补充耕地指标由“供过于求”转为“供不应求”新形势的问题,《管理办法》明确,交易双方均可根据购买、出售指标的需要委托交易服务机构发布交易公告。
在提高指标交易效率方面,《管理办法》还将公开交易的公告时间由20天缩短为10个工作日,公示时间由5个工作日缩短到3个工作日,取消成交确认书签订环节,把交易实施主体资格后置审查改为前置审查,将公开交易所需时间从原来的1个多月压缩至17个工作日。
此外,省自然资源厅还配套修订了《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规则》,于11月17日与《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》一并正式实施。(记者 黄叙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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